偽證罪 

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1]偽證罪[2]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人可以十分誠實,但抱著錯誤的觀念,他們的記憶力也可能含糊。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意圖mens rea)外,還必須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

  1. ^ 香港警務處二○○○及二○○一年報案與破案數字及破案率[永久失效連結]
  2. ^ 香港電台楊官教英文 --- 楊官教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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