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監察院
(國家語言院名列表)

Control Yuan(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監察院於2021年(建院90周年)啟用的總體識別[1]
基本信息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
主要官員
院長陳菊無黨籍[註 1]
副院長李鴻鈞無黨籍[註 2]
秘書長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副秘書長劉文仕
任命者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任期6年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院本部:4處、2室
監委委員會:7常設委員會、5特種委員會、2委員會
附屬機關審計部
任務編組3小組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31年2月16日
聯絡信息

監察院廳舍(原臺北州廳)
地址 臺灣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25.0454000; 121.5199333坐标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25.0454000; 121.5199333
電話+886 2 2341-3183
網站www.cy.gov.tw

監察院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簡稱監院,以院長為最高領導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監察權(調查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韩国监查院。監察院的職權從立法權中獨立產生,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可避免國會專制。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應依法收受人民書狀[2],並可因職務之必要,派遣監察委員或專責調查員持身分證明文件,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相關檔案、文書紀錄,以發現官員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做為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3]。各機關負責人或關係人對監察院之調查應予配合,並不得拒絕。[4]中華民國憲法》並規定,監察院得基於行使職權之需求,向行政院及內閣各大部會要求調閱政府頒布之各式行政命令及相關公務文書[5]

監察院由監察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

  1. ^ 陳俊華. 監察院LOGO換新裝 簡潔線條盼提升辨識度. 中央通訊社. 2021-09-18 [2023-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9) (中文(繁體)). 
  2. ^ 監察法》第4條:「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3.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調查. [2023-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8). 
  4. ^ 監察法》第26條第1項:「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5. ^ 中華民國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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