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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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98年6月9日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順天府(北京) |
蓋章日 | 1898年6月9日 |
生效日 | 1898年7月1日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
生效條件 | 經簽字國君主批准,並互換批准書 |
失效日 | 1997年6月30日 |
簽署者 | 太子太傅 李鴻章 經筵講官 許應騤 駐華公使 竇納樂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英國國家檔案館 |
語言 | 中文、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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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又名《第二北京條約》(The Second Convention of Peking),屬香港割讓的最後一部份,是1898年6月9日大清和英國在北京的租約,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2]。中英雙方以此專條確定香港邊界,將香港境址擴展到后海灣同大鵬灣水面;專條提及租借期限为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終,此為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要原因之一。
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後,曾為中國說項的德國、法國、俄國更有藉口提出租地要求;其後局勢緊張,英國認為如要防衛香港,必須取得鄰近土地的控制權[3]:320。1898年4月2日,強租新界談判正式開始[4]:16。6月9日,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在北京正式簽字;李鴻章和許應揆代表清政府簽字,英國駐華公使竇納樂代表英國政府簽字;英國將沙頭角海到深圳灣之間最短距離直線以南、九龍界限街以北及附近235個島嶼和大鵬灣、深圳灣水域強行租借99年。英國此舉僅在針對法俄,而非對付中國,因此中國軍艦仍有權使用九龍城之碼頭,「除與保衛香港的軍事需要有衝突外」,中國仍保留該處之行政權力;但是同年12月27日英女皇會同樞密院決議撤銷這項條款,由英國單方面接管九龍城;英人於1899年3月接管新界,宣佈為殖民地之一部分,但和市區分別管理;接管初期,嘗有零星反抗,但不久即告停止[5]:203。
租約原件之一由英國政府保存;另一份正本由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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