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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ᾰτῐ́ᾱ,羅馬化:dēmokratíā),又称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为德謨克拉西[註 1],原意指人民的统治,δῆμος为人民,κρᾰτῐ́ᾱ意为统治)[1]:4722,是一種政體,其中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參與權[2]。當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權,是民主發展和憲法的核心議題。民主的基石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平等、公民權、选举权、生命權[2]。民主是一種普遍公認之理想,提供保護和有效實現人權之環境[3]。其古代本义“人民的统治”[4],即“主权在民”,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主权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於國家形式,即成為一種國家制度[1]:4722。拉里·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5]。
自由民主制是民主制度的原則,當中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會以代議形式體現出來,與此同時他們的意願會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少數人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該些限制大多以保障個人權利為目的,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6][7]。民主是一套处理持份者衝突的制度。處理結果會因持份者的行為而異,但不會存有完全控制結果或將來會發生什麼的單一勢力。民主所產生的結果必然是不確定的。民主使得各方勢力認清自身的利益所在,並把權力從一群人下放至一系列規則上[8]。
相对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與「專制」相對立[1]:4722[9]。而公民仍只是全民中限定的一部分,低龄者、妇女、奴隶等非自由人都曾或正被限制参与民主的权利。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10]。广义的民主应该是公民在法律下的地位相同,即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公民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民主不僅指政體,首先指國體[1]:4722。民主有通过直接或代议方式执行。在直接民主中,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組成一個管理機構,並直接就每個問題投票;在代議制民主中,公民從他們中間選出代表,這些代表聚集在一起組成一個理事機構,例如立法機關;憲政民主属于代議制民主,多數人的權力在代議制民主的框架內行使,但憲法限制多數人並保護少數人,通常是通過所有個人權利的享受。無論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就每個問題投票或選出代表的過程中,通常僅對參與的公民有年齡限制,並未要求公民對問題有深刻全面的理解或對候選代表有深入完整的了解。平常所説的民主作風、民主原則、言論自由等民主權利,都從民主之含義派生而來[1]:4722。價值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並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闡明為實質民主奠定基礎之一系列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3]。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