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英語:juridical person,德語:juristische person,日语:法人)是由法律所創設,代表社會團體的一種抽象權利主體,相對的概念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創設法人的目的,是要讓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能和團體成員的個人財產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區分開來,成為單一的獨立實體,對外則由「董事」或「理事」作為法人代表人[1][2][3],最常見的法人形式即是公司

  1. ^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董事與理事在功能上本無差別,均為法人之執行機關。但目前實務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登記為法人者多設理事或理事會,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性社團法人則設董事及董事會(某些類型之公司僅設代表公司之股東、執行業務之股東) 
  2. ^ 民法§27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董事 (合作社之理事相當於民法及公司法之董事) 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民法第 二十七條所明定,合作社法既未認合作社有特殊理由,不許理事有對外代表之權,則理事之代表權仍應解為與其他法人相同,不受任何之限制。 
  3. ^ 李志民. 理事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中國教育在線. 一般來講,理事會主要用於學術組織、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跨政府政治協商平台等社會團體和群團組織的領導機構組織形式上,而董事會主要用於實體企業的領導機構組織形式上。兩者的差別:理事會成員的組成與出資多少無關,主要是以事而成,常常是行業專家和權威人士擔當;而董事會的董事成員,一般是出資人推薦,根據企業出資數額比例佔有相應的董事席位,出資額少的股東可能沒有董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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