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生育权(英語:reproductive rights),又称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决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2]

  1. ^ 國際人權會議文件 (报告). 聯合國: 4. 1968-05-13 [2015-04-19]. A/CONF.32/4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9). 
  2.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PDF). 第16条. 1979-12-18 [2014-12-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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