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 

邦联条例
《邦联条例》正本第一页
制定1777年11月15日
正式批准1781年3月1日
现存放于美国国家档案馆
作者大陆会议
作用美利堅合眾國第一部宪制性文件
被1787年9月17日通过的美利堅合眾国宪法所替代

《邦联条例》(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全称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是美利堅合眾國13个创始州共同承认并遵守的第一部宪法或宪制性文件。

条例是在1776年至1777年间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于1777年投入使用,但直到1781年才被邦聯的13个構成州正式批准。宪法赋予大陆会议领导美国独立战争、与欧洲进行外交、解决领土纠纷以及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权利。它的制定,用法律手段把实际上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名为国家实为反英政治军事同盟固定下来。然而,其结构的不完善是历届领导者的顾虑。最终在1789年被《美利堅合眾国宪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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