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_(1783年) 

巴黎条约
大不列颠王國及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最终和平条约
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起草完成日1782年11月30日
簽署日1783年9月3日
簽署地點 法國巴黎
生效日1784年5月12日
生效條件英國美國批准
簽署者
保存處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1]
語言英語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巴黎条约

巴黎條約》(英語:Treaty of Paris)由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代表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于1783年9月3日所签署,结束了美国独立战争

1775年美國独立战争爆发后,北美殖民地與英國戰爭期間利用欧洲国家与英国的矛盾,與法国西班牙荷兰结成联盟並争取俄国武装中立[來源請求]。英国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失败,遭受国内反对派的攻击。在约克镇惨败后英国与美国谈判。英国托利党内阁下台,辉格党执政,促成巴黎和谈。

条约訂定了英国與美国之间在北美的边界,细节的部分还包括捕鱼权、财产和战俘归还问题。

英美间条约,以及英国與支持美国独立的法国、西班牙和荷兰之间分别签订的和平条约 ,统称《巴黎和约》(Peace of Paris)。内容上目前只剩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作为自由、自主和独立国家”的第一条依然有效。

  1. ^ British-American Diplomacy Treaty of Paris – Hunter Miller's Notes. The Avalon Project at Yale Law School. [2014-1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6)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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