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四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註 1],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院長則等同於內閣總理。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立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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