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乔治·梅森,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主要拟定者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项宪法法案。由乔治·梅森起草,并于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通过。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是一个在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文献,并对国外产生广泛的影响。它宣扬了天赋人权这一思想,如人民有反抗“不胜任”政府的权利。该法案在弗吉尼亚议会一致通过,并被作为独立于1776年6月29日通过的弗吉尼亚宪法之外的文献。[1] 后来作了少量的改动,并入弗吉尼亚宪法的第一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并沿用至今。该法案对后来的许多文献产生影响,如美国独立宣言(1776),美国权利法案(1789),以及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1789)。

乔治·梅森约在1776年5月20-26日期间开始起草该法案,后来该法案由托马斯·卢德维尔·李和议会修订,增加了第十四段的人民有权享有统一政府这一权利。梅森在早期关于公民权利的文献的基础之上起草他的法案,如英国权利法案(1689)。该法案可视为北美第一个保护公民的宪法,它反对特定政治阶层的享有的特权,以及如英国权利法案中的下议院和上议院的政府部门世袭制度。

该法案由十六段组成,全篇主旨为“属于弗吉尼亚的人民”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政府设立的基础。除确定固有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之外,法案还阐述了政府服务人民的观点,列举了一些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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