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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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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在台灣的通用標誌之一 | |
類型 | 軍事協定 |
簽署日 | 1954年12月2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55年3月3日 |
失效日 | 1980年1月1日 |
締約方 | 中華民國 美國 |
引文 | 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
語言 | 英语 汉语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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