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權利法案的手稿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英語: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美國聯邦黨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美國憲法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憲法修訂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但是通過1925年的吉特羅訴紐約州案英语Gitlow v. New York美國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英语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提請法庭就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離的牆”進行司法解釋,但這條明確界限的細節到今天仍在爭論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論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紀與21世紀的一系列法庭裁決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諸如政治言論、匿名言論、政治獻金、色情和校園言論等。同時,有關“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的例外情況也得到了明確。同時美國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國普通法的慣例,將譭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原告方。但是,商業言論並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新聞自由保證了各種資訊和觀點得到自由出版的權利,並且適用於各種媒體。通過1931年的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英语Near v. Minnesota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審查行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屬於違憲行為。同時最高法院也裁定請願自由適用於美國各級政府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行動,並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隱性地保護了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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