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约,浙江省博物馆武林馆区藏

契約[1](英語: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约」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国大陸合同
臺灣契約
港澳合約
  1. ^ 台灣稱之為「契約」。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民法學中,「合同行為」(協同行為)指多數人就同一內容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所作成之行為,如總會決議,與中國大陸民法學中的合同行為意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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