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行為(德語:Rechtsgeschäft)是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需要注意,法律行為並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德語: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規定而視為行為的意思表示。

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1]

  1. ^ 周國興:〈法律行為〉,收錄於 杜宴林 主編:《法理學》,101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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