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行为 

法律哲學上,強迫或脅迫(Duress in American law)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到暴力,威脅或針對該人的其他壓力所造成的結果。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第六版)定義脅迫為"任何非法威脅或強迫使用...誘使其他人[他們]行動[或不行動] 的方式,否則不會[或會]"( "any unlawful threat or coercion used... to induce another to act [or not act] in a manner [they] otherwise would not [or would]")。脅迫是施加壓力於一個人迫使該人履行他通常不會執行的行為。脅迫的概念必須分別從民法的不當影響與必要性來加以區別。

脅迫有兩個層面。其一,它否定了人對該行為的意願,如性交或訂立合同;或者,第二,對於非法行為作為一個可能的法律辯護或理由。[1]被告利用脅迫來防禦說明被告承認犯了法,但在此同時他聲稱對該行為是不具責任的。因為,即使該行為觸犯了法律,他只是因為極端的非法壓力而執行的。[2]在刑法中,脅迫防禦類似於認罪,承認部分罪責,因此,如果防禦不被接受那麼犯罪行為便會被承認。

在強姦或性侵案例中,脅迫或強制也可以被提出作為否定被告認定告訴人有同意意願的辯護。

  1. ^ Gaines, Larry; Miller, LeRoy. Criminal Justice In Action: The Core. Thomson/Wadsworth. 2006. ISBN 0-495-00305-0. 
  2. ^ 存档副本. [2014-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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