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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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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原件首頁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美國 所有州與屬地 |
起草日期 | 1787年9月17日 |
付審日期 | 1787年9月28日 |
批准日期 | 1788年6月21日 |
生效日期 | 1789年3月4日[1] |
政體 | 聯邦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 |
立法機關 | 兩院制 |
行政機關 | 總統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區法院 |
國家結構 | 聯邦制 |
選舉人團 | 是 |
剛性條款 | 2條,其中1條仍有效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789年3月4日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789年4月30日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790年2月2日 |
修憲次數 | 27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1992年5月5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華盛頓特區 美國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大陸會議 |
起草人 | 美國制憲會議 |
簽署人 | 55名代表中的39名 |
文本類型 | 羊皮紙 |
已取代 | 邦聯條例 |
本条目属于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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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和正文 |
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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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全文 |
美国宪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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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原则 |
政府架构 |
个人权利 |
理论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宪法[2],是美国的根本大法[3],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1788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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