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王國及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最终和平条约 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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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782年11月30日 |
簽署日 | 1783年9月3日 |
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
生效日 | 1784年5月12日 |
生效條件 | 由英國和美國批准 |
簽署者 | |
保存處 | 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1] |
語言 | 英語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巴黎条约》 |
《巴黎條約》(英語:Treaty of Paris)由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代表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于1783年9月3日所签署,结束了美国独立战争。
1775年美國独立战争爆发后,北美殖民地與英國戰爭期間利用欧洲国家与英国的矛盾,與法国、西班牙和荷兰结成联盟並争取俄国武装中立[來源請求]。英国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失败,遭受国内反对派的攻击。在约克镇惨败后英国与美国谈判。英国托利党内阁下台,辉格党执政,促成巴黎和谈。
条约訂定了英国與美国之间在北美的边界,细节的部分还包括捕鱼权、财产和战俘归还问题。
英美间条约,以及英国與支持美国独立的法国、西班牙和荷兰之间分别签订的和平条约 ,统称《巴黎和约》(Peace of Paris)。内容上目前只剩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作为自由、自主和独立国家”的第一条依然有效。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