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 

1967年越戰期間,越共士兵遭美軍俘獲後被蒙上眼睛並綁成壓力姿勢英语stress position

酷刑是出於懲罰、逼供、審訊或恐嚇第三方等原因,故意對某人施加疼痛痛苦。有些定義僅限於國家實施的行為,但也有囊括非國家組織的其他定義。

酷刑自古就有。西方國家於18和19世紀已廢除司法系統中對酷刑的官方使用,但在世界範圍內仍持續存在酷刑,並有多種方法,通常會結合使用,最常見的身體折磨形式為毆打。自20世紀以來,許多施虐者更喜歡用非疤痕性或心理方法來推託,而他們的行為是得到組織的促使和鼓勵。大多數酷刑受害者是涉嫌犯罪的貧困和邊緣化人群,雖然針對政治犯或武裝衝突的酷刑受到不成比例的關注。司法體罰和死刑有時也被視為酷刑,但這個標籤在國際間引起爭議。

酷刑旨在破壞受害者的意志,並摧毀他們的動力和個性。這是個人可能最具毀滅性的經歷,也可能對犯人和機構產生負面影響。輿論研究表明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酷刑。國際法禁止所有國家在任何情況下實施酷刑,並受到多項條約明確禁止。反對酷刑刺激了二戰人權運動的形成,而酷刑仍是個重要的人權問題。儘管其發生率有所下降,但大多數國家仍在實施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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