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 

1868年針对美國總統安德鲁·约翰逊进行的彈劾審判

彈劾指根據憲法的規定,民意機構監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大韓民國、中華民國法國德國第三帝國波蘭土耳其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但具備政治性質。被彈劾的政府官員交付專責機構審理,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得以通過[1]

  1. ^ Demeter'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 1969. 1969: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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