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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中華民國《票據法》第4條第1項則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票据法》第81条[1],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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