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1]。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定義「固有疆域」的範圍[2][3][4]。在第一屆國民大會決議通過的《國民大會宣言》中,則有「南沙群島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5]、「臺灣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等。[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条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7],該條例的施行细则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8]。1998年制定的《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間的海域。」
在台灣,國人對我國疆域範圍的認知,可謂真的是「各自表述」…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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