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金門馬祖,以及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1]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定義「固有疆域」的範圍[2][3][4]。在第一屆國民大會決議通過的《國民大會宣言》中,則有「南沙群島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5]、「臺灣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等。[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条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7],該條例的施行细则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8]。1998年制定的《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間的海域。」

  1.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廖顯謨. 疆域與國家認同:我國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之探究 (PDF). 高苑學報. 2017, 22: 156–162 [2023-06-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6-21). 在台灣,國人對我國疆域範圍的認知,可謂真的是「各自表述」… 
  3.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28號.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5. ^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宣言.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影像系統. 
  6. ^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宣言.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影像系統. 
  7.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2018-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3). 
  8.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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