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按中華民國所頒布之《發展觀光條例》與附屬法規命令《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之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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