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式民主 

审议式民主(英語:deliberative democracy[1]),又称商讨式民主(英語:discurs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商议民主,[2]指称公民就一项政策或议题,经过深思熟虑後,与不同意见者进行理性对话,在相互推理、辩论和论争后,得出共同可以接受的意见的一种民主形式,以讨论和协商为核心。与传统民主制度的主要不同,在于传统民主制度特别重视投票,而审议民主,在投票之外,也将审议当成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之一。简言之,审议民主就是在宪政民主的体制下重视公民审议的精神。[3]审议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审议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公民在平等、自由地参与公共事务时,经由意见交换、理性讨论和论辩的过程,最后达成较为合理的决策。[4]西方政治学家一般将协商民主视为对当代自由主义民主思想的“矫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5]

  1. ^ 林毓生; 錢永祥; 蕭高彥; 蔡英文, 沈松僑. 公民社會基本觀念.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2014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2). 
  2. ^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台湾电子治理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中华民国政府出版品. 1 February 2012: 216– [2019-01-01]. ISBN 978-986-03-17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2). 
  3. ^ 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PDF). 國立臺灣大學.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1-02). 
  4. ^ 学术硏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8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2). 
  5. ^ 从两种民主形式看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2013-08-21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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