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憲法 |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法國 |
批准日期 | 1958年9月28日 |
生效日期 | 1958年10月4日 |
政體 | 半总统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三權分立 |
立法機關 | 法國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領導的部長會議向國民議會負責; 總理則為政府首脑 |
司法機關 | |
國家結構 | 单一制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9年 |
已取代 | 1946年法國憲法 |
法蘭西共和國憲法(法語:Constitution française)是以宪章和宪法等名义颁布并优先于其它任何层次法律(参考:法国法律中的标准层次)的用以组织法国历代及当代国家机关的一系列不同法律文本 。法国宪法不是纯粹的“实体法”或者“习惯法”,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性实践,并且有时会有超越其自身法律文本的做法——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虽然赋予了法国总统极大的权力,但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总统其实是一个虛位元首。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