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领土组织法》,塞爾維亞的行政区划分为两个层级,均有投票选举和议会。
- 第一层为自治省(аутономна покрајина)。目前设有伏伊伏丁那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两个自治省。后者于1999年科索沃战争后已脱离塞尔维亚实际控制)。
- 第二层为地方自治单位(јединица локалне самоуправе),即区(општина)、市(град)和贝尔格莱德市(град Београд),目前有174个基本自治单位(实际控制145个)。区的人口规模一般应在1万人以上,市的人口规模一般应在10万人以上。贝尔格莱德和各市可以依法进一步划分市区(градске општина)。
在国家/自治省与基本自治单位之间,另设有大行政区(управних округ)。不同于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单位,大行政区在《宪法》中并无规定,乃根据《国家行政法》设立,没有选举和议会。大行政区是国家行政机关(部委)的外派机构,以便于首都之外执行下列任务: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初审行政事务;监督政府机构;检查。全国设29个大行政区(实际控制24个)。
塞尔维亚另有塞尔维亚统计区划,与行政区划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