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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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划(不含不在实际管轄範圍內的台湾)图例依次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副地级行政区、盟、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副省级行政区 | |
分類 | 行政區劃二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创建时间 |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
數量 | 333 |
本级政府 | 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盟行政公署 |
上級 | 省级行政区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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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地级行政区 即“地区级别行政区”,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常规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等。
地级行政区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行政区之下;下辖若干个县、区、县级市、旗等县级行政区(特别地,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四个地级市下辖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不辖县、区,因此也称作“直筒子(地级)市”)。地级行政区本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完全相同。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地级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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