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2]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3]、已淘汰的异体字[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 文物古迹;2. 姓氏中的异体字;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二简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3]錯別字生造字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www.gov.cn. [2020-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18). 
  2. ^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3. ^ 3.0 3.1 3.2 3.3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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