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区划层次介于之间。“”为县、县级市下的主要行政区划类型之一。中国行政区划史上,“乡”一直为县的行政区划单元,因此现行处同一层次的区划单位归入乡级行政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行政区划制度出现了大的变革。1980年代以后“乡改”、“乡改街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乡级行政区划中,乡(包括镇、苏木)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属于基层政权[1];乡的行政区划单位为(含民族村)。但很多乡设有社区,乡的区划单位设置与镇、街道看不出实质性差异。

中国大陆目前的乡级行政区分為兩種。宪法法定的行政区划,按省级县级、乡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2];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按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四级地方行政单位。乡级行政单位类型包括(及民族乡)、街道内蒙古自治区还有苏木民族苏木。乡(民族乡)、镇、苏木均设有人民政府县辖区街道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另外存在少量特设的准乡级行政区划单位——乡级行政管理区(简称管区或管理区)。

  1. ^ 新中国成立以来乡级政权建设的沿革与发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中国的行政区划概述. [2010-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0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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