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蘇格蘭法令 

1998年蘇格蘭法令
Scotland Act 1998
國會法令
英國國會
詳題就有關建立蘇格蘭議會及蘇格蘭政府於行政及其他職能上的轉變;及更改若干行政部門之職權和憲制地位;賦予蘇格蘭議會通過決議調整當地納稅人之基本稅率權力;修改有關蘇格蘭之英國國會議席分配和相關目的法律條文。
引稱1998年第46號法令
提交者貝理雅為首工黨政府
地域範圍英國, 除第25章 (證人和文件:罪行) 只適用於蘇格蘭
日期
御准1998年11月19日
生效1998年11月19日至2000年4月1日分階段生效。[1][2]
其他法例
修訂法例2004年蘇格蘭議會(選區)法令
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
2012年蘇格蘭法令
現狀:已修訂
原來文本
修訂後法規文本

1998年蘇格蘭法令(英語:Scotland Act 1998;1998 c.46)是英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的成文法,就有關蘇格蘭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地方議會為依據。

隨後該法令曾由以下法令修訂:

  1. ^ Section 130.. [2013-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24). 
  2. ^ Scotland Act 1998 (Commencement) Order 1998. [2013-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19).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