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总督 

澳洲聯邦總督
澳大利亞總督徽章
尊称閣下
官邸總督府坎培拉
水師提督府雪梨
提名者澳大利亞總理
任命者澳大利亞君主
任期由國王陛下決定
(依據憲政慣例英语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political custom),一般約5年)[1]
设立1901年1月1日
首任霍普侯爵
薪资$425,000
网站gg.gov.au

澳大利亚联邦总督(英語:Governor-General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澳洲君主在當地的代表。按照现行澳大利亚憲法,澳大利亚属于大英國協王國。其君主澳大利亚君主,一般不居住在澳大利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督在君主授權下代表其執行国家元首的职务。

作为君主的全权代表,总督在法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力。宪法赋予他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他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并且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颁布选举令状,任免各部长,全权大使和聯邦總理。同时在司法上拥有任命澳洲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和颁布特赦令的权力。但是,按照承襲自英国西敏制传统惯例,总督作為君主代表,不干涉行政,并按照总理和内阁的建议行使权力。

實際操作上,总督由总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早期的联邦总督任命时,澳大利亚政府、君主和英国政府会进行三方面的沟通,最终人选更多地反映君主的个人选择和英国政府的意见。初期的历任总督大多是英国贵族,而且最初的总督都自认为不但是澳大利亚的代理元首,也是帝国政府和作为帝国领土自治政府的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联络官,对澳大利亚政府传达帝国政府的意见。随着澳大利亚国内政治的逐渐成熟,英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影响力迅速减少,总督作为联络官的角色也很快淡化。此后,自从英国在1930年代威斯敏斯特法令后确认了各自治领的独立地位以后,君主就没有拒绝过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同样的,在总督任命的问题上,君主只能遵循澳大利亚总理的意见,而不考虑英国首相英国国会的建议。实际上,当代总督的任命和罢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亚总理手中。而且自1960年代起,每位總督都是澳洲人。

这些法理上的和惯例上的矛盾有时会造成争议。在1975年的宪政危机中,总督约翰·柯尔以总理无法使参议院通過預算案为由,解散了高夫·惠特拉姆任总理的政府。当时,澳大利亚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决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亚自1930年代英国确认其独立地位并在1942年接受此独立地位后已成为独立国家,除去《澳大利亚宪法》规定须由君主亲裁或影响君主宪政职权本身的事项外,其他权力都已交由总督代行,因此女王认为她按慣例,不應用权干预总督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宪政危机必须由澳大利亚自行解决。但是约翰·柯尔的举动此后一直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惯例,总督不应解散在众议院拥有多数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对者认为一个非民选的总督不应有权解散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故近年總理一般會提名缺乏政治背景的人士(特別是退休軍官和法律界人士)擔任總督。

當聯邦總督外訪、從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任職時間最長的州總督便會代理職責。

  1. ^ Governor-General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21 March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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