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都 

中華民國首都自1949年起為臺北[1],在此之前,北京北平)與南京曾先後作為首都。此外,國民政府時代曾在一·二八事變爆發時將洛陽立為行都、將對日抗戰時期的臨時首都重慶立為陪都,亦有在西安設立西京的計畫。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2]

  1. ^ 國家符號:國都的選定. 中華民國國史館. [2011-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30). 國都必須因應事實需要不斷搬遷:元年3月遷都北平;16年4月,奠都南京;26年11月,遷都重慶;35年5月,還都南京;38年4月,遷都廣州;38年10月,遷都重慶;38年12月,遷都臺北。 
  2. ^ 臺灣商務印書館編審部. 國語辭典(節本) 台三版.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6: 369 [1937]. 國都:一國中央政府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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