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
起草完成日1941年8月14日
簽署日1945年6月26日
簽署地點 美國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
生效日1945年10月24日
生效條件得到
 中國
 法國
 蘇聯
 英国
 美國
以及大多數成員國批准
締約方193个联合国会员国
保存處 联合国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聯合國憲章

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1][2]51个创始成员国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其餘50个在會議中签署了该宪章。[3]

  1. ^ 1945: The San Francisco Conference. www.un.org. 2015-08-26 [2019-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1) (英语). 
  2.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roceedings. Hoover Institution. [2019-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4) (英语). 
  3. ^ 1945: The San Francisco Conference. www.un.org. 2015-08-26 [2019-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1)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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