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可参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2019年11月25日) |
聯合國憲章 | |
起草完成日 | 1941年8月14日 |
---|---|
簽署日 | 1945年6月26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 |
生效日 | 1945年10月24日 |
生效條件 | 得到 中國 法國 蘇聯 英国 美國 以及大多數成員國批准 |
締約方 | 193个联合国会员国 |
保存處 | 联合国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聯合國憲章》 |
《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1][2]51个创始成员国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其餘50个在會議中签署了该宪章。[3]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