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国籍法
起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
公布日期1980年9月10日
施行日期1980年9月10日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一审:1980年2月5日-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 二审:1980年8月21日-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 人大会议审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 人大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人大公布: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现状: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简称《國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1]。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www.nia.gov.cn. [2022-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4). 
  2. ^ 《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法规释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www.ccdi.gov.cn. [2022-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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