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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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 | 英国 | |||||
构成国 | 英格兰 | |||||
大区 | 大区 | |||||
郡级(上层) | 伦敦城 | 都會郡 | 非都会郡 | 单一管理郡/区 (单一层) |
锡利群岛 | |
区级(下层) | 伦敦区 | 都会区 | 非都会区 | |||
教区 | (无) | 民政教区 |
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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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地方政府分區 | |
分類 | 行政分區 |
位置 | 英格蘭 |
創建法源 | 《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 《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 |
创建时间 | 大部分於1974年4月1日 及1965年4月1日 |
數量 | 296个(2023年4月1日) |
應用範圍 | 都會自治市鎮(36個) 非都會區(226個) ∟ 兩級(164個) ∟ 單一管理區(62個) 倫敦自治市鎮(32個) |
適用範圍 | 城市 皇家自治市鎮 自治市鎮 |
人口 | 2,300至1.1百萬 |
面積 | 3至5,013平方公里 (1至1,936平方英里) |
上級 | 郡 |
英格蘭的區(英語:Districts of England)是英格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其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1]由於英格蘭並無劃一的地方政府架構,其309個區級政府可被歸入四大類別:36個都會自治市鎮、32個倫敦自治市鎮、181個非都會區,以及58個單一管理區。倫敦市及錫利群島儘管亦屬於區級政府,但並不屬於上述類別之中。部分區級政府雖擁有城市、自治市鎮或皇家自治市鎮的地位,但該等地位純屬榮譽,並不影響區議會之職權。全部自治市鎮及城市(及一部分的區)均由市長所領導。市長一職一般亦為榮譽職,由區議會選出,但部分地方政府改革亦將市長一職改由直選產生,並將議會大部分決策權轉移至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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