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指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即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地區)及鄰近235個島嶼之前已在各鄉村定居者及其後人。
法律上香港只在新界有原居民;新九龍原來的13個鄉村、九龍和香港島上居住的農民﹑漁民,法律不承認其原居民身份。早在英國人來港以前在香港水域捕魚的漁民由於沒有土地,法律上亦不視作原居民[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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