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总称,分三级:

  1. 自治区(第一级行政区,但曾经的桂西僮族自治区是第二级)
  2. 自治州(第二级行政区)
  3. 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二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三级行政区)

民族乡民族苏木)、民族镇民族村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单位都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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