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英國最高法院院徽
設立2009年10月1日
司法管轄權 英国
所在地倫敦
法官選任方式首相推薦,君主任命
設立法源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第3部[1]
法官任期終身職,但70或75歲強制退休,視乎任命日期而定
法官人數12
網址www.supremecourt.uk
英國最高法院院長
現任韋彥德勳爵
首長上任時間2020年1月13日

英國最高法院[註 1],正式稱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斯法律(由威爾斯議會威爾斯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的角色則相對有限,此外,對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這些涉及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於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威爾斯政府三個權力下放政府,涉及其法律權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倫敦西敏的前美度石士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英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第3部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1][2]。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或譯「上議院高等法官」)組成的上議院司法委員會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英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刑事法院英语High Court of Justiciary(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刑事法院是當地最高的刑事法院。然而,英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英语Court of Session(Court of Session)的上訴案件,但要上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上訴理據合理。

  1. ^ 1.0 1.1 Part 3,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Acts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4, 2005-03-24, 4: 3 [2009-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14) 
  2. ^ Statutory Instrument 2009 No. 160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Commencement No. 11) Order 2009 (Coming into force 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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