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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的海外事務及國際關係[1]。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2]。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香港參與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國際貨幣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國際結算銀行、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奥林匹克委員會等共18個,香港在當中是正式會員或創會會員(香港在英屬時期已加入部份組織,如國際足協、亞太經合組織),亦有派出代表參與。
香港的對外事務有別於外交事務,後者主要以主權國為單位(只能以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形式活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條文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香港有關的外國政治與外交事宜。此外,多國亦於香港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則由政府總部的禮賓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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