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權(英語: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又稱居港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是指在香港永久居留的權利(英语:Right of abode)。「居港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法律的名詞,前身是香港入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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