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公有領域 

对于维基百科上各种实际用途而言,公有领域涵蓋无版权作品:任何人均可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使用這些作品。不过即便这些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編者仍須恰當地指出該作品的創作者或來源,才算是符合相关政策。

公有領域通常(例如按美國版權局所述)解釋為所有無版權作品的總和,也就是指這些作品:

  • 本身一開始就不合擁有版權的資格;
  • 版權期限已過;或者
  • 已由版權持有者釋出至公有領域之中。

但是,没有互联网上的公有领域之说。《伯尔尼公約》之类的国际条约非自动执行,也不能取代当地法律。没有优先于当地法律的全球范围内有效的“国际版权法”。相反,《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的法律中已经制订了比需要的更强有力的条款来遵守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某作品在一些国家是否无版权取决于各国的法律。

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维基媒体基金会是对维基百科负责的法人。虽然立法对于互联网上应该用到何种法律有时是不清晰的,但与维基百科有关的主要法律是美国法律。而对于维基百科内容的再次使用者们,则需要遵循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

在美国,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在1929年1月1日前[1] 的作品,都在公有领域。但其他国家不一定把这个时间局限在1929年。当考虑特殊情况,如试图确定一个在1929年后发表的作品在美国是否有可能在公有领域,或处理未发表的作品的时候,就会出现复杂的情形。当作品尚未在美国发表,但已在其他国家发表时,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也必须加以考虑。维基百科内容的再次使用者也可以在这里找到有用的解释。

  1. ^ 严格地讲,只有1929年1月1日前发布的美国作品和此日期前公布股的符合美国手续的(注册、©宣告)外国作品才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对于不符合美国手续的作品(例如没有©或宣告),情况会变得较为复杂:
    • 对于1909年前发布的作品,它们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 对于1909-1922(包括1922)年发布的非英语作品:根据Peter Hirtle,第九巡回法院将其作为“未发布作品”看待,并在1996年的Twin Books v. Disney案中使用了这个上诉到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决定。The case was about the book Bambi, A Life in the Woods; the decision is heavily criticized in Nimmer on Copyright (ISBN 0-820-51465-9), the standard commentary on U.S. copyright law.
    • 基于上述案件仅与外语作品有关,对于1909-1922(包括1922)年发布的英语作品:它们很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 另外,任何1989年前(即美国签订伯尔尼合约前)在美国之外完成的没有版权声明的作品,在美国均属于公有领域。if it 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URAA date (in most cases January 1, 1996).
    Also, the 1923 cut-off date applies only to the U.S. This means foreign works first published before 1923 ar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but may still be copyrighted outside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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