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名从主人不是什么 

名从主人」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命名惯例之一,该原则要求条目所述主体有官方中文名时,一般应以该官方中文名命名。此规则经过社群的实践,于2008年社群投票后,正式确立为条目命名原则之一。此规则旨在平衡官方中文名和民间译名的冲突,以及地区词差异导致的命名矛盾。但请注意,维基百科尚有其他命名惯例制约“名从主人”规则,因此条目即便存在“主人的名称”,也不代表条目必须以此命名。

惯例: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在命名时“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有哪些?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2.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Wikipedia: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Wikipedia: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該原則並未達成共識。
    — 命名常规之名从主人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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