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概念 

积极自由......是一个合理的普遍目标。我从未怀疑这一论断,也未怀疑它所衍生出的,关于民主自治是人类的基础需求,它有其内在价值的叙述,即使它们可能与消极自由或是其它目标相冲突......但是,无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有多少共同的土壤,也无论这两个概念如何时常的被扭曲,我想要明确的是,它们并不是同一种事物。
以赛亚·伯林 《自由论》[1]

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是以赛亚·伯林在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进行的就职讲演。该文随后被作为57页的单行本发表,也被收入伯林的《四论自由》(Four Essays on Liberty)一书。在该文中,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他认为“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积极自由”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因为它诱使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削弱人们的消极自由。

这篇文章因为其对政治哲学采用的分析态度而为当代政治哲学重新引入了分析的方法,它也是伯林对自己持有的伦理价值多元论英语Value pluralism的首次表述。伯林将“消极自由”(也即托马斯·霍布斯笔下的自由概念)描述为免于外部社会的强迫或干涉,从而执行私人事务的自由。但同时,伯林也将这个概念引向一个相对更新的政治观点,这个观点源于古希腊诸学派,从17世纪晚期开始重新受到人们的关注,伯林在一篇引文中写道:

对欧塔尼斯而言,他既不希望统治他人,也不希望被他人统治——这与亚里士多德推崇的公民自由正好相反......(这个观点)一直被人忽略,直到伊壁鸠鲁将它整理,但仍未得到发展......应该说这个观点还未明确的孕育出来。

  1. ^ Isaiah Berlin, (Oxford 2004) Liberty, p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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