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条约 

凡尔赛条约
协约国及聯繫国與德國之間的和平條约[1]
《凡尔赛条约》英文版封面
簽署日1919年6月28日[2]
簽署地點 法國巴黎凡尔赛宫鏡廳[3]
生效日1920年1月10日[4]
生效條件德国和四个主要的同盟国共同批准[1]
簽署者同盟国
 魏瑪共和國[1]

协约国
 法國[1]
 大英帝国[1]
 義大利王國[1]
 美國[1]
 日本[1]

大英帝國自治領

保存處法国政府[5]
語言法语英语[5]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凡尔赛条约
凡爾賽和約的簽署(The Signing of the Peace Treaty of Versailles)

凡尔赛条约》或《凡尔赛和约》(法語:Traité de Versailles;英語:Treaty of Versailles),全称《协约国及聯繫國與德國之間的和平條约》(法語:Traité de paix entre les Alliés et les Puissances associées et l'Allemagne,英語: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的协约国和战败的同盟国签订的和约。协约国和同盟国于1918年11月11日宣布停火,经过巴黎和会长达7个月的谈判后,于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凡尔赛宫签署条约,这一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得到国际联盟的承认后,《凡爾賽條約》于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在凡爾賽和約的眾多條款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莫過於第231條款。該條款迫使德國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合約也限制德國的軍事能力,使其割讓領土,以及迫使他們支付巨額的賠款。在1921年時,德國所要負擔的賠款高達1320億德國馬克(爾後減免至314億德國馬克)。當時許多經濟學家,包含著名的約翰·凱因斯,都認為凡爾賽條約太過苛刻,賠款金額過於高昂並且容易產生不良後果。但是也有人反駁,例如法國元帥費迪南·福煦就認為凡爾賽條約所有條款根本沒有徹底瓦解德國發動戰爭的所有潛力,因此條約的簽訂並不是和平,而只是一場20年停協議而已。

由于山東問題(第156条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权益转交予日本而非中国)和國內爆發五四運動等因素下,中国作为战胜国没有签署该条约,但與德國另簽訂中德协约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凡尔赛条约前言
  2. ^ Slavicek 2010,第114頁.
  3. ^ Slavicek 2010,第107頁.
  4. ^ Boyer et al. 2009,第153頁.
  5. ^ 5.0 5.1 凡尔赛条约的签名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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