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資產 

負資產一詞指當一項被用在抵押保證而取得貸款、惟市值比尚未清還的本金現值還低的資產。這些資產大多數為物業或者土地,亦可能為汽車,或者大型電腦等等物品。

在物業市場內,這種由於物業的市值低於原先用來購買物業的借款(樓宇按揭)的現象,通常在物業價格普遍下跌後發生。這也表示,如果借款人無法還清購買物業所用的款項,貸款人即使把物業沒收或者是轉賣,都不能夠填補差價。借款人最終失去物業的同時,依然負債。

英國(1991年到1996年)和香港(1998年到2003年)在經濟衰退期間都出現負資產的情況。期間失業率上升,樓價下跌,導致銀行房屋協會在物業價值低於欠款下,紛紛沒收這些按揭中的物業。

根據香港金管局的資料顯示,香港負資產問題最嚴重的時期為2003年6月,當時共有約105,697宗負資產按揭,佔所有按揭的22%,涉及金額1,650億港元,按揭金額與抵押的比例為128%,估計這些貸款的無抵押部分約值360億港元,意味著香港銀行單在按揭市場便需承擔360億港元的壞帳風險。[1]

  1. ^ 2003年第2季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詳細數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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