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只有出入境權利。

1949年两岸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认为自己拥有港澳主权,将两地的中国籍居民(華裔)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華裔居民,不論其意願,均自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亦将港澳兩地定义为特殊区域,不再接受华侨身份申请。與此同時,香港特區政府默許雙重國籍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香港居民並非全部仅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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