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 

集合住宅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1][2][3]。符合條件的公寓公寓大廈、透天厝、透天獨棟、別墅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在台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中国大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4]进行管理。

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中下階層羅馬人所居住的貧民住宅——因蘇拉(insula)。中國代表性建築有福建土樓[5]。最早的公營住宅倫敦郡議會所規劃的Boundary Estate[6]

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以及各國都市區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集合住宅。物業管理單位(可能為政府、屋主、或住戶協會)有權決定居住單位經營、銷售、出租的方式。文化及與法律制度等因素影響了各國住宅自有率和集合住宅主要的運作模式。歐洲的租屋比例高,尤以瑞士德國奧地利為最[7]。德語表示集合住宅的詞Mietshaus意思即為「出租公寓」。瑞士、德國政府強力保障干預市場,限制租金調整、要求房東義務,且不得片面終止合約[8]。相較瑞士的43%住宅自有率,日本為61%,台灣85%,新加坡、中國大陸則在90%以上[7]

  1.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調查名詞釋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不論獨棟、雙併或者是連棟式住宅,每棟分別歸屬多戶使用者,稱之為集合住宅。
  2. ^ 2.0 2.1 【名詞解釋】法規-集合住宅 - Yahoo奇摩房地產. [2015-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2). 
  3. ^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條二十一項:「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4.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
  5. ^ 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1113号 福建土楼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6. ^ 倫敦東區的甦醒之路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蘇富源,《建築師》雜誌2010年9月號。 (中文)
  7. ^ 7.0 7.1 德國家庭46.7%樂當租房族. 中時電子報. 中國時報.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中文). 
  8. ^ 2013.04.07文茜世界周報/不是房奴 瑞士人不買房子的故事 - YouTube. [2015-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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