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英語:Executive dominance),原意即前任英國大法官許琛勳爵提及的選舉獨裁(英語:Elective dictatorship),指政治架構中行政部門(政府)主導及控制法案流程和立法議程,以議會削弱立法權的情況。行政主導常出現在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權的情況,在總統制及半總統制國家中,掌握行政權的總統通過由執政黨控制的議會同時掌握立法權。
出現這樣的詞語,主要是因為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和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論述及政治制度所抗衡,以論證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有別於三權分立的合理性及區別。在香港及澳門的意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經常主張兩地的行政長官(當地政府首腦)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憲制地位[1],只須向其委任機關中國國務院直接負責,即所謂的「特首超然論」[2]。
中華民國實行五權分立,原本的憲法中的總統及已廢除的國民大會在原憲政設計上超然于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但總統本是虛位元首,行政院院長掌握行政權,是政府首腦。在憲法增修後,總統掌握所有行政權,並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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