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現任
李家超

2022年7月1日就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简称特首、CE
所属行政會議
行政長官辦公室
官邸禮賓府
提名者選舉委員會
任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总理簽署國務院令
任期5年
可連任1次
設立法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先前职位香港總督
首任董建華
设立1997年7月1日​(1997-07-01
副職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薪资約42萬港元(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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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首腦的權責,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方式訂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根據基本法第43條記載,行政長官有問責性,需要對自己任內的政策負責。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章:政治體制. [2012-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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