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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香港開埠初期,香港地域已有相當的行政分區。1963年香港政府將港九市區劃為四十多個法定分區,成為香港市區日後的基本分區;1980年代香港政府亦為新界制定清晰的法定分區界線。而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十八區區議會在不同時代則有各自的選區,劃分方法各有不同;香港政府各部門亦會依據各自訂立的內部分區而分工。
香港規劃政策包括三層,第一層全港整體規劃,繼而市區城區規劃及第三層分區規劃大綱[1]。在2000年解散市政局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下放少量監察權力和責任給區議會。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