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 

香港人權主要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兩方面保障。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監管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而公約是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之內有關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部份所製訂。英國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當中保障人權的條文大多寫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另外,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可是2020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於香港實施,即使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法院亦無權司法覆核[1]

  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 [202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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